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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读《甘肃省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面理解《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甘肃省人社厅副厅长王丽萍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该实施意见。
二、我省《实施意见》较国务院《若干意见》有哪些创新?
答:我省《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各项政策规定,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央的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我们为进一步丰富政策内容,新增加了推动经济发展稳定扩大就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等3个方面。
一是努力推动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包括发展实体经济稳定就业、培育壮大新动能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市场增加就业岗位方面的内容;并紧密结合全省脱贫攻坚实际,增加了鼓励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方面的内容。
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提出通过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保障就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吸纳就业。
三是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在失业动态监测方面,提出要不断扩大企业监测范围,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异常、岗位流失和职工下岗失业等情况。在失业预警方面,提出健全规模性失业预警机制和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处置工作。
三、据我们了解,《实施意见》有许多新内容,请您介绍一下,较以往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和突破?
答:《实施意见》在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扶持创业、开展培训等方面较以往政策有一些变化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是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提高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自主创业的,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300万元。并要求进一步落实对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奖补政策,对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三是在就业见习补贴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和国家级贫困县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至全省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见习人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是在开展职业培训方面,明确2019年,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2019年至2020年,对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五是下岗失业人员帮扶方面,提出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六是在落实失业人员有关保险待遇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除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是在优化创业服务平台功能方面,要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基地(园区)的专业化、综合性、全方位创业服务和创业孵化能力。推进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向贫困地区倾斜, 强化基地(园区)就业扶贫功能。继续加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在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县按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四、最近,国家对民营企业发展做了重要部署,我们看到《实施意见》也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就业提出了政策措施,请您作一介绍?
答: 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在促进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充分肯定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作出全面部署。我们在起草《实施意见》时,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对促进就业的贡献,新增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内容,提出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企业减负增效;完善落实各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开展“银税互动”,加强融资支持;发挥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五、《实施意见》将如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答:大家都知道,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促进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压实责任、各个部门密切配合,也需要各类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才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抓好政策服务、履行各方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确保政策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积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尽早尽快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