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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
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办法》,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深化产教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的改革任务。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推动教育改革,重塑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的实践创新;是培育市场创新主体,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需求。
据介绍,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我国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截至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37.27万个,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5.89万个,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企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设计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在鼓励企业率先探索的同时,积极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力度,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改革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营造企业积极投入、竞相参与良好氛围,把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
设置基本条件,明确建设重点
《实施办法》设置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条件,鼓励各类企业平等申报、踊跃参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需求,列出重点建设培育的企业范围。
为强化服务产业的政策导向,《办法》要求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办法》提出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6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先建后认”,给予政策激励
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何种鼓励政策?《办法》要求省级政府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服务。进入认证目录企业,国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采用“先建后认”的后评价实施路径,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先行先试,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按照动态实施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每3年进行资格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如何开展产教融合企业的建设实施工作?《办法》明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